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主要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其中,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主要政策:一是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二是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三是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