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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新规解读[2]
作者: 陈安君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6-20 点击数:425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87号,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 ...

  五、分类进行会计处理

  国家投资应当作为权益,计入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处理应当作为负债,计入借款或其他应付款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款”或“其他应付款”。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处理作为损益,原来有计人补贴收入的,现在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为准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应关注以下几方面:(1)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2)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只要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4)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负担的部分,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5)某些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6)“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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