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无形资产 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
经过这样的处理,该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增加300000元(500000-200000)。
根据准则规定,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上述三种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该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例4]某企业因为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相对于出售前的总金额较大,剩余部分不再具备持有至到期投资而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为:(借方)成本207#;(贷方)利息调整为5万元;(借方)应计利息1万。此时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5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00000
——应计利息 1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4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0000
贷:持有到期投资——成本 2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1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0000
经过以上处理,本企业的净资产增加了90000元。
对于企业来说合规的会计核算,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并不合理。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不能完全依赖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而要分析数据后面隐藏的真实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