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例,如果改为自用房,年创造净利润200万,贷款投资收益为100万,而贷款的年利息为80万,赔偿金为50万,年租金损失额为60万(机会成本)。则:200+100-80-50-60=110(万元)。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可能要收回出租房,改为自用房。
若改为自用房年创造净利润为200万,年借款收益为50,年借款利息为10075,赔偿金为8075,年租金收入损失8075。则:200+50-100-80-80=-10(万元)。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不可能改为自用房。
同理,土地使用权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也可实现资产增值。
[例2]某企业有土地使用权原价值为1000万,其使用年限为50年,已经使用10年,近期闲置,可以对外出租,租期为15月,对外出租日期为2007年10月20日,转换日,此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 15000000
累计摊销 20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000000
由分录可以看出,这项会计处理使企业净资产增加了7000000元。
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资本化。但是,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有严格的要求,要有充分论证,要经相关审计并且很难达到标准。企业以此为由把开发费用全部予以费用化,以开发失败为由又把开发中的无形资产转让给个人,然后再经过一定的操作程序达到企业资产增值的目的。为了实现价值增值,企业一般在开发无形资产时要经过如下转换程序:
(1)企业开发费用作为当期费处理。
[例3]某企业研发一无形资产在研发阶段发生的费用总计20万元。则可以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 200000
贷:原材料(等) 200000
确认开发失败,研发支出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200000
贷:研发支出 200000
(2)将无形资产转让给个人,开发成功后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
(3)申请成功后,个人再将无形资产捐赠予企业。接受捐赠时要经过评估,通过评估增值实现企业的资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