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申报。2009年10月1日为清算期开始之日,2009年12月20日申请税务注销,即清算期为2009年10月1日一2009年12月20日,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
(1)资产可收回金额(或称可变现金额)为5820518.09元。
(2)资产计税基础为5906164.54元(假设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致)。
(3)债务偿还金额为190858.66元;假设负债计税基础与负债账面价值一致,则:处理债务损益=402849.64-190858.66=211990.98(元)。
(4)清算费用合计50000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17000元。
(5)清算所得=5820518.09-5906164.54-50000.00-17000.00+211990.98=59344。53(元)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9344.53×25%=14836.13(元)
三是股东取得剩余资产的涉税事宜。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剩余资产=资产可收回金额一清算费用一相关税费一债务偿还金额=5820518.09—50000.00—17000.00—54629.13—190858.66=5508030.30(元)
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即股息所得)=1284798.38+218516.52+(59344.53-14836.13)=1547823.30(元)
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5508030.30—1547823.30=3960207(元)
股东投资成本=3900000(元)
投资损失=3900000-3960207.00=-60207(元)
从以上计算可知,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余额为1547823.30元,故股东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为1547823.30元;剩余资产减去股息所得后的余额小于股东投资成本,故该股东应确认投资转让损失。条款时需慎重考虑该条件对股份稀释的影响。
(五)所有权的连续性 该条件规定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目前尚不清楚该条款的意图,相反上述股东如提前处置股权,或许会构成对税务机关有利的情形。另外,如果重组收购中的目标实体为上市公司,该条件在具体操作和监管中也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二、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比较
新重组及清算税务条例对每种重组形式(除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均分为一般性和特殊性两种税务处理规定,其区别的关键在于重组交易中有关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即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的确认时点不同。
(一)计税基础的确定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在出售该资产时允许扣除的金额,这有别于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会计账面价值。对于各类重组活动,新重组及清算税务条例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明确了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重组后受让方取得的资产需要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因此,该资产在税务上的折旧、摊销、减值等也应在该计税基础上进行。同样在将来处置这些资产时,上述计税基础可以从处置收入中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