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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2]
作者: 李德吉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4-30 点击数:363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发文《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进行了明确,对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分别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了 ...

  融资租赁的房产,国税函发[1993]368号文件中有规定,但和本文件规定不一致,本文件已将其废止。按原规定,融资租赁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纳税人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大部分地区都规定由承租人缴纳,也有少数地区规定由出租人缴纳,这种政策执行中的不一致不利于税收公平,也不利于税制规范,应统一予以明确。实际上,房产融资租赁是承租人分期付款购买房产的一种形式,出租人提供的只是金融信贷服务,因此房产融资租赁期间的纳税人应为房产承租人。

  四、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技术的进步,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逐渐增多。对地下建筑,现行政策已经明确应征收房产税,但对其用地,没有明确是否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造成了一定的政策空白。《物权法》明确规定,地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土地使用权同属物权。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同样属于占地行为,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面积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标明用地面积的,应以建筑物投影面积为准。同时,考虑到地下空间的开发有利于土地的节约利用,相比地上空间,其开发、利用成本也较高,因此对地下建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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