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建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借鉴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通过事业收入补偿。购置固定资产时不必按资金来源列支,可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选择适当的折旧计算方法,事业单位可采用直线法),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还以事业单位甲为例,假设每年年末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做如下分录:
(1)1997年1月1日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1997年12月31日计提当年折旧:
借:事业支出——折旧费 2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0
(3)1998年至2005年每年计提折旧:
借:事业支出——折旧费 2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0
(4)2006年年末经上级批准报废时:
借:累计折旧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0
(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借鉴企业会计处理
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改为: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这样既保持了账户的对应关系,又与企业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
(四)基建会计核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增设“在建工程”科目
作为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除外购形成外,也经常出现利用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各项基本建设工程的情况,对基本建设工程形成的实际成本支出也应做为单位资金支出做出相应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把基建会计核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真正反映自行建造取得固定资产的行为。新建“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外购需要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在“事业基金”科目中增设“固定资产拨款转入”、“固定资产投资转入”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由财政或上级拨人专款、接受外单位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
(五)修改并完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事业单位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时,应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样就不会因为“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科目金额不等,虚减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上占用的基金。
(六)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报废制度
明确事业单位各类固定资产使用报废年限;规范固定资产报废申报程序和手续;定期清查盘点固定资产,针对盘盈、盘亏,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具体情况,借鉴企业会计的做法,通过增设“待处理财产损益”和“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增加或减少以及清理后净损益的情况,并认真追究固定资产流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