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这样处理存在的问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实际上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但其账户的对应关系与其他购置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账户对应关系(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金”)不同,难以按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一次性计价入账。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租金分期支付,固定基金随着租金的支付而相应增加,不同于固定资产按协议价一次性入账,并且每期支付的租金中仅包括了固定资产买价的分期付款部分、出租企业垫付资金的利息以及出租时收取的手续费等,而不包括融资租人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费等。因此,“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科目的金额不相等,虚减了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上占用的基金。
(六)固定资产使用报废无法正确反映
清理后的净损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减少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如事业单位乙经批准报废复印机1台,复印机的账面原值为1万元,共支付清理费用100元,残料收入200元。
乙单位的会计处理如下:
(1)经批准报废复印机
借:固定基金 1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113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
(3)取得残料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200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200
这样处理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支出和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溢。《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昂贵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目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不明确,由此造成报废的随意性较大。而对于大型、精密、昂贵的设备、仪器,由于报废手续过于繁杂,无法做到及时报废,也会造成会计上不能及时核算固定资产残值。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建议
(一)适当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
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相关规定,如桌椅等办公用品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直接在当期事业支出中列支,不再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同时,参照物价上涨水平,提高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