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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会计理论相关问题研究[4]
作者: 张鸣 陈全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4-19 点击数:1407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自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面临经济环境巨大变化而日益呈现出其局限性,其在计量领域一统天下的传统观念被逐渐打破,会计界发展了多种不同的计量属性,如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公允价值等。在这些计量属性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公允价值,它被认为是金 ...

  (五)公允价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指在正规的业务中,一项资产可望换得的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或贴现值,减去为取得流入量所需的现金流出量现值;或在正规的业务中,为清偿一笔债务可望需要发生的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或贴现值。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现值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计量属性,现值只是任何一种现金流量同利率的结合,是一种可以达到某种计量属性的手段和技术。现值可以站在特定个体角度来估计,也可站在市场参与者角度来估计,站在特定个体角度所估计的现值通常称之为特定个体价值或使用价值。由于特定个体(企业或个人)相对于其他市场参与者常常具有特定的比较优势或比较劣势,这种比较优势或劣势的存在会导致企业管理当局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最优估计与众多市场参与者估计的公允价值存在差异。虽然特定个体的估计有可能会有更加丰富的信息,但无论特定个体的期望如何,市场却始终是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决定者。公允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特定个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因此,站在特定个体角度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金不是公允价值,只有站在市场参与者角度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金才是公允价值。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企业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时通常并不清楚其他市场参与者评估该资产或负债所使用的假设。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其他市场参与者会采用相反的假设,那么采用企业自己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进行估计就与公允价值不相矛盾,但如果有这类证据存在,那么企业应该调整自己的假设以便与市场保持一致(张为国,赵宇龙,2000)。

  由以上分析可知,上述几种计量属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都有趋向于公允价值的可能,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公允价值是一种包含各种计量属性的复合计量属性。各计量属性在计量结果上表现出来的有时相同,并不排斥各计量属性在内涵上的各自独立性。因此,笔者认为,公允价值是在现行市价和现值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独立的计量属性,是对被计量项目内在客观价值的一种度量。

  四、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

  在与公允价值相关的诸多理论问题中,如何客观地计量公允价值一直争议较大。通常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有市价法、类似项目法和估价技术法。在确定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时,要从这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而这三种方法的采用是有一定程序的。通常情况下,首选的方法是市价法,因为一个公开的市场价格通常是最为令人接受,从而也最公允的;在没有所计量项目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往往采用类似项目法,通过按照一定的严格条件选取的类似项目的市场价格来决定听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而当所计量的项目不存在或只有很少的市场价格信息,从而无法运用市价法和类似项目法时,则考虑采用估价技术法对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做出估计。这三种方法的主观成分是依次增加的,而应用难度也是依次增加的。在使用这三种方法时还有很多严格的使用条件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市价法

  市价法是在确定公允价值时最先使用的一种方法,是将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的方法。市场价格被认为是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最好的反映。一个公开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公允的和可接受的,对于某些资产或负债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应用市价法应注意以下几点:所采用的市场价格最好是活跃市场中的交易价格。此外,应采用相同项目、最近的市场价格作为该项目的市场价格;该市场价格最好是计量当日的市场报价。当找不到计量日的市场价格时,可以采用稍微提前的市场价格,但计量日与市价日之间由于时间的流逝和市场条件变化而对公允价值产生的影响,应当可以估计。

  当存在不止一个市场价格时,应当选取最有利于企业的一个市场价格。“最有利”意味着企业可以得到的最高的价格,就资产而言,意味着更高的脱手价格,对负债而言,意味更低的清偿或转移价格。选择最有利的市场价格决策规则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大多数的企业以利润或净资产最大化为目标,在这一前提之下,企业才会尽力寻求最有利于自身的价格,通过市场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各种市场力量的博弈,最终形成一个市场参与各方均可接受的价格。但“最有利”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目标而言的。对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计量,应该是对该资产或负债本身而言最有利的价格,而不是对企业整体最有利的价格。

  市场价格中存在与所计量的项目的权利与义务并不直接相关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价格,应予以剔除。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所计量项目存在相应的市场价格,该价格就一定是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以下几种情况中,不能将市场价格引用为所计量项目的公允价值:(1)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是发生在一个或多个正经历财务困难的企业之间的,如正处于破产清算的企业,被法庭强制拍卖的资产等。但当市场上能够影响某一类资产或负债的企业,其大部分均处于财务困难状态中时,这时的市场价格就有可能代表了该类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2)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是发生在关联方企业之间的。发生在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交易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不能代表该类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3)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是按以前签订好的合同进行的,仅仅是在现期执行而已。这一交易价格,是合同签订日的市场状况所决定的价格,不能代表该项目现在的公允价值,代表的是该项目在签订日的公允价值。所以,这一价格不是所计量项目现时的公允价值。(4)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不是一项独立的交易,它还受到其他与之相关联的交易的影响。(5)在存在众所周知的影响市场价格公允性因素的情况下,所得到的市场价格不能作为公允价值。(6)决定市场价格的交易,不是一项经常性交易,在计量日该交易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要考虑采用一定的计价技术,但企业应当仔细研究采用计价技术所得到的公允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以决定是否要对所得到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上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虽然不能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基础,但可以为判断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公允价值的公允性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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