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税务论文
2009税收优惠项目如何申报[3]
作者: 赵玉清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4-19 点击数:522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都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一般企业直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4行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下称《主表》)的第16行填报,事业单位、 ...

  “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抵免的所得税额。

  包括: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的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按投资额10%计算的抵免税额;企业按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的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投资额10%计算的抵免税额;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列举的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投资额10%计算的抵免税额;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明确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部分。

  “抵免所得税额”先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40行至第44行填报,然后在《主表》的第29行填报。“抵免所得税额”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填报。但目前对前3项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 数额。

  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部分,实行限额抵免的按《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与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的合计填报;实行定率抵免的按第17列“定率抵免”的合计数填报。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填报,但应将境外所得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2行的“境外应税所得”项内,否则不允许抵免。

  但是,在填报《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时,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需要注意的几个共性问题目前我国对减免税实行备案和报批管理,税法虽有规定但没有及时备案或报批的减免税项目不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企业的减、免税项目必须与应税项目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的不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汇算清缴期是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最后期限(按税法规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部分除外),已备案或批准的减免税项目在汇算清缴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已放弃的减免税优惠额。

Total:3123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