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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税收优惠项目如何申报
作者: 赵玉清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4-19 点击数:543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都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一般企业直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4行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下称《主表》)的第16行填报,事业单位、 ...

  “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不征税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都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进行申报。一般企业直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4行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下称《主表》)的第16行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先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的第10行至第14行填报,然后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4行和《主表》的第16行填报。但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同时符合3个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但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首先应包括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之中;其次,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1行至第5行填报;最后再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5行和《主表》的第17行填报。

  “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及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明确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减计收入”同样需要申报在“收入总额”之中;然后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6行至第8行填报;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6行和《主表》的第18行填报。

  “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减、免税项目所得”同样需要申报在“收入总额”之中;然后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第14行至第32行填报;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7行和《主表》的第19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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