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是会计间核算的薄弱环节,考虑到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数量少、业务相对简单、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能力不强的现状,笔者认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时不但要完备、清晰,而且应更具有可操作性。
反映本期结余的会计要素欠缺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5个会计要素,但未设置结余要素。笔者认为,结余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一定会计期间收入和支出配比得到的结果,直观地反映一个会计期间收支结余的多少。按制度规定,每一会计期间的期末将收入、支出结转到净资产项目中,这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清晰、直观地看到在一个会计期间的结余,不便于会计信息的使用,因此建议增加结余会计要素。将本期的收入归结到“结余”的贷方、本期的费用归集到“结余”的借方,收支相抵后为本期结余,将本期结余再结转到净资产中,便得到了累计净资产。这样能够提供收支结余直观的会计信息,便于在填制税务报表时直接使用,也便于将本期结余情况向信息需求者报告。
筹资费用核算内容的界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费用要素中的筹资费用,主要用来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其主要账务处理为:发生的筹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筹资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笔者建议,制度应对“筹资费用”核算内容的界定进行完善和明晰,将制度中“发生的应冲减筹资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改为“发生的借款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不核算发生的自有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另在“其他收入”中增加“本科目核算发生的自有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的核算内容;同时还应将“银行存款”中“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筹资费用‘等科目“改为”收到的自有资金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等相应科目“。
应交税金中增加城建税等内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的负债要素中的应交税金,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交未交的一种税费。在会计科目使用中规定:”应交税金“的设置是用来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如果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按照应缴纳的营业税借记”业 务活动成本“,贷记本科目。如果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该按税收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通过本科目核算。如果发生了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其他费用“,贷记本科目。如果发生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