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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重复纳税有望解决
作者: 李小青 刘厚兵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10-04-12 点击数:406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伴着新年的脚步,有关房地产行业的规范政策也在紧锣密鼓地步步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于日前发布,建筑企业重复纳税在此规定出台后,有望解决。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

  伴着新年的脚步,有关房地产行业的规范政策也在紧锣密鼓地步步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于日前发布,建筑企业重复纳税在此规定出台后,有望解决。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出台后被再次提及和规范。

  而且,本次规范更有加强的意味,“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笔者就该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示如下:

  企业所得税要严格按规定办法计算缴纳

  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统一计算”就是建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也就是说,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汇集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就是指建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就是为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利益关系,建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当地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是: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成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将总机构计算的应纳税额分成相等的两部分,50%由总机构缴纳,另外的50%由分支机构缴纳。如果一个总机构下设多家分支机构,则再由各分支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自己应在当地缴纳的税款,各分支机构的分享比例按照各自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以及0.35、0.35、0.3的权重计算得出。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 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在此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总额。

  为简化数额确定,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二是这里的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不可能属于哪个分支机构。

  三是这里提到的总机构的应纳税额是根据实际经营成果计算,而不是根据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同时,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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