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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会计核算探析[3]
作者: 李现宗 张永国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4-06 点击数:717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融资租赁中出租方会计核算相关问题   关于融资租赁中出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l号一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 ...

  (3)2006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450000

  贷:长期应收款4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94377.91

  贷:租赁收入 94377.91

  (4)2007年12月31日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45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9003.09

  贷:租赁收入 59003.09

  (5)租赁期满,若收回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万元,

  借:融资租赁资产 120000

  其他应收款(150000-120000) 30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50000

  未担保余值 50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应收款 30000

  (6)租赁期满,若收回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万元,借:融资租赁资产 18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50000

  未担保余值 50000

  (7)租赁期满,若收回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1万元,

  借:融资租赁资产 21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50000

  未担保余值 5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

Total:4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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