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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包装物没收押金会计处理探讨[2]
作者: 皇莆亚楠 邵琳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28 点击数:450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出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出租业务视企业经营情况,可作为主营业务或附营业务,将出租包装物收入计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所用包装物成本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例1]2009年1月1日,远大公司在销售 ...

  二、出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与出租包装物不同的是,企业在包装物出借期间,不会取得收人,所耗用包装物的成本作为企业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一项销售费用

  [例2]2009年1月1日,远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借给购货单位新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为600元,借期4个月,收取押金700元,款项存入银行。期满包装物未能收回,没收其押金。

  (1)2009年1月1日,发出包装物对外出借时:

  借:销售费用 6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600

  (2)2009年1月1日,出借方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700

  贷:其他应付款 700

  企业在出借包装物时,由于借人方对包装物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包装物无法收回时,没收借人方的包装物押金,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为第一,如果将其确认为收入,肯定有相关成本的发生,《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将其认定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在该项业务核算中却没有“其他业务成本”;第二,附营业务是企业为盈利而经营的业务,出借包装物,是企业为促销商品发生的一项费用,所以在包装物出借期间,不可能核算“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因此,出借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和出租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一样,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700

  贷:营业外收入 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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