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出租包装物不同的是,企业在包装物出借期间,不会取得收人,所耗用包装物的成本作为企业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一项销售费用。
[例2]2009年1月1日,远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借给购货单位新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为600元,借期4个月,收取押金700元,款项存入银行。期满包装物未能收回,没收其押金。
(1)2009年1月1日,发出包装物对外出借时:
借:销售费用 6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600
(2)2009年1月1日,出借方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700
贷:其他应付款 700
企业在出借包装物时,由于借人方对包装物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包装物无法收回时,没收借人方的包装物押金,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为第一,如果将其确认为收入,肯定有相关成本的发生,《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将其认定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在该项业务核算中却没有“其他业务成本”;第二,附营业务是企业为盈利而经营的业务,出借包装物,是企业为促销商品发生的一项费用,所以在包装物出借期间,不可能核算“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因此,出借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和出租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一样,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700
贷:营业外收入 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