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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包装物没收押金会计处理探讨
作者: 皇莆亚楠 邵琳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28 点击数:450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出租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出租业务视企业经营情况,可作为主营业务或附营业务,将出租包装物收入计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所用包装物成本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例1]2009年1月1日,远大公司在销售 ...

  一、出租包装物会计处理

  出租业务视企业经营情况,可作为主营业务或附营业务,将出租包装物收入计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所用包装物成本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例1]2009年1月1日,远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租给购货单位新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为600元,租期4个月,收取押金700元,每月租金100元,增值税17元,款项存入银行。2009年5月1日期满时,包装物未能收回,远大公司没收其押金。

  (1)2009年1月1日,发出包装物对外出租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600

  (2)2009年1月1日,出租方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700

  贷:其他应付款 700

  (3)对每月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本例中,包装物成本的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主要适用于包装物的成本较低,对出租期的利润影响较小的情况。从出租方开始出租包装物,到包装物报废前的这一时期,称为包装物的出租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内,既有成本的耗用,也有收入(租金)的形成,可以认为经营期内的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如果由于租赁方使用不当,造成出租方的包装物到期无法收回,那么出租方的出租业务也因此而中止。出租方没收押金业务的产生,主观上不是出租方造成的,即与出租方的经营管理没有关系;再者,出租方没收押金的业务,不是出租企业日常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业务,所以应将没收押金的收入认定为企业的偶然利得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增值税,没收押金700元。

  应纳增值税额=700-700÷(1+17%)=101.71(元)

  因此,没收押金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其他应付款 700

  贷:营业外收入 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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