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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3]
作者: 樊竑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28 点击数:628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未进行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制定的财税[2009]59号,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 ...

  转让时涉税分析如下:

  (一)A公司方面(1)特殊税务处理依据:根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和第六条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二是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规定可知: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为15000÷15150×100%=99%>75%;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14000÷15000×100%=93%>85%。

  假设其它条件亦符合文件规定,上述A公司的资产转让应适用免税重组。

  (2)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规定可知: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5000--9000)x(1000÷15000)=400。应纳税额100。

  (3)确定收到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依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股票债券计税基础应该为9000(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400(转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200(收现部分)=9200。

  二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可得出股票及债券的计税基础。

  (1)股票计税基础9200×14000÷(14000+800)×100%=8703

  (2)债券计税基础9200-8703=497

  (二)B公司方面(1)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规定可知: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000-650)×(1000÷15000)=23,应纳税额6。

  (2)确定收到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依据《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规定可知:

  一是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应该为9000(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23(转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9023。

  二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可得出生产线、办公楼及存货的计税基础:

  生产线计税基础为9023×5500÷(5500+9000+500)×100%=3308;

  办公楼计税基础为9023×9000÷(5500+9000+500)×100%=5414;

  存货计税基础为9023-3308-5414=301。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代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6号。

  [3]罗蜀胜:《新准则下债务重组涉税处理》,《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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