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同时,结转出售工程物资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1600
贷:工程物资 1600
五、自营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在第28条及“工程物资”科目中规定,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人当期营业外收支。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报废及毁损,其处置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收益,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购入工程物资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物资(或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A企业工程建设期间对工程物资进行清查,发现工程物资减少20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7%。经调查属非正常损失,其中应收保险公司赔偿12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400
其他应收款 12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