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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工程涉税会计核算新探[3]
作者: 郭枚香 邓亦文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28 点击数:559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本文主要讨论通过自营工程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最新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一、自营工程购 ...

  [例5]A企业将未使用的剩余工程物资一批对外出售,出售收人2000元,增值税额34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批工程物资成本为16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同时,结转出售工程物资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1600

    贷:工程物资 1600

  五、自营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在第28条及“工程物资”科目中规定,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人当期营业外收支。工程物资在建设期间发生的盘亏、报废及毁损,其处置损失,报经批准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收益,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购入工程物资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物资(或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A企业工程建设期间对工程物资进行清查,发现工程物资减少20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7%。经调查属非正常损失,其中应收保险公司赔偿12000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400

    其他应收款 12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2]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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