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建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会计核算上不作为销售处理,不确认收人,仍然按照成本转账。但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集体福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应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应纳增值税。因此,企业购建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时,按领用的商品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和借记“在建工程”;按商品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领用的商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市场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得到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如果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时,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由于该会计处理未把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体现在利润表中,而所得税税法规定这类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应当作为计税收入,计算应税所得,故企业在年终计算所得税时,需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例3]A企业自营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一批(应税消费品),库存商品成本为9000元,销售价格(计税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为5%。则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1200
贷:库存商品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0
四、自营工程出现剩余工程物资的核算
(1)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存货的核算。剩余工程物资改作生产使用的原材料等存货时,只需将工程物资的成本转出,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虽然工程物资改变了用途,但由于工程物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比照存货处理,进项税额都不需转出。
[例4]A企业将一批剩余未使用工程物资转作生产的原材料使用,该批剩余工程物资买价4000元,对应的进项税额为68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4000
贷:工程物资 4000
(2)剩余工程物资用作对外出售的核算。当企业自营工程中出现的剩余工程物资对外出售时,工程物资应比照材料出售处理。按取得的实际价款及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按售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按出售工程物资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工程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