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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2]
作者: 王富兰 江霞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28 点击数:393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房地产企业是以房地产为经营对象的企业,房地产主要指房产、地产,都是不动产。房地产企业与一般的工业企业相比,具有单位价值大、投资成本高、开发周期较长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房地产企业与一般的工业企业存在一定的区别,尤其是在销售方式上。一般的工业企业以现 ...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例]某市某房地产企业2008年取得预售房屋款项100万元,该市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所得税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为2%。则该房地产企业在预交预售业务所得税时应作如下处理:预收款项的毛利是15万元(100×15%),应交的营业税是5万元(100×5%),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是0.5万元(5×7%+5×3%),预交的土地增值税是2万元(100×2%),预售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额是7.5万元(15-5-0.5-2),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应预交的所得税是1.875万元(7.5×25%)。

  借:所得税费用  18750

  贷:应交税费  18750

  以上是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预交所得税的处理,待房屋竣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对预售业务不确认收人,而税法规定取得预收款项时应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房地产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同时要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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