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市某房地产企业2008年取得预售房屋款项100万元,该市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所得税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比例为2%。则该房地产企业在预交预售业务所得税时应作如下处理:预收款项的毛利是15万元(100×15%),应交的营业税是5万元(100×5%),应交的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是0.5万元(5×7%+5×3%),预交的土地增值税是2万元(100×2%),预售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额是7.5万元(15-5-0.5-2),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应预交的所得税是1.875万元(7.5×25%)。
借:所得税费用 18750
贷:应交税费 18750
以上是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预交所得税的处理,待房屋竣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对预售业务不确认收人,而税法规定取得预收款项时应交所得税,从而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房地产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同时要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