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观点,上例的会计处理则为:
2006年12月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在建工程 580000
预计处置费用 20000
2007年该生产线计提折旧的处置:
折1日费=600000÷10=60000(元)
借:制造费用 60000
贷:累计折旧 60000
2008年6月:
折旧费=600000÷(10×2)=30000(元)
借:固定资产 170000
贷:在建工程 170000
借:制造费用 30000
贷:累计折旧 30000
2008年6月结算价与暂估价的差额为17万元(77-60),比例为22.08%(17/77),超出了10%,属于会计差错,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则2007年1月到2008年6月应提折旧费为115500元[770000÷(10x12)×18],与按暂估价值的折旧相差25500元(115500-90000),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500
贷:累计折旧 25500
2008年12月的折旧费=770000-115500/8.5×12×0.5×12=38500(元)
借:制造费用 38500
贷:累计折旧 38500
2009年12月的折旧额=(770000-115500-38500)÷8=77000(元)
借:制造费用 77000
贷:累计折旧 77000
以后年度计提折旧的方式均与2009年相同。
通过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式的对比可以看到,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办理竣工结算后的折旧方式采用会计差错更正的方式进行调整更符合配比原则,且使企业各年度的利润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