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本人认为。该规定会给企业调整前后期利润提供空间。
[例]甲企业2006年12月自行建造生产线,已竣工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结算,共发生成本58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寿命10年,处置时估计发生处置费用2万元,没有残值。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2006年12月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在建工程 580000
预计处置费用 20000
2007年该生产线计提折旧的处置:
折旧费=600000÷10=60000(元)
借:制造费用 60000
贷:累计折旧 60000
2008年6月对该生产线进行结算,总结算价为77万元,则:
折旧费=600000/10×2+770000-90000/8.5×12×0.5×12=70000(元)
借:固定资产 170000
贷:在建工程 170000
借:制造费用 30000
贷:累计折旧 30000
2008年12月:
借:制造费用 4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2009年12月折旧的会计处理:
折旧费=(770000-130000)÷8=80000(元)
借:制造费用 80000
贷:累计折旧 80000
以后年度计提折旧的方式均与2009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