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盈盘亏会计处理上,很多参考书说法不一,且没有按照新准则处理。因此,笔者将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盈、盘亏问题予以整理,以供大家参考。
一、存货盘盈、盘亏的处理
第一,存货盘盈的处理。企业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第二,存货盘亏的处理。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支出。
[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000元,收回残料价值800元,保险公司赔偿11600元。该企业购入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批准处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批准处理后:
借:原材料 8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00
借:其他应收款 116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600
借:营业外支出 1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