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指企业减少固定资产,是指减少使用过的前面所述增加的固定资产。减少固定资产,有对外销售方式,也有视同销售方式。为了简化分析内容,本文专指直接对外销售。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转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计人“应交税费—一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
[例4]某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已使用的生产设备(2009年1月1日购入)。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假设销售时,已提累计折旧10万元,无减值准备。出售时取得价款(含税)为93.6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
2009年1月1日购进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允许抵扣。所以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金额只有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936000/(1+17%)]×17%}
借:银行存款 93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360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若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销售价格扣除3%的增值税率字算。按8%计算应该增值税为[936000/(1+3%)]×3%=27262.13(元)。
(二)转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未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在销售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简易办法计税减半征收。在这里,不再关注销售价格有没有超过固定资产的原值。
[例5]承例4。假设该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增值税额不得抵扣。所以固定资产原值为117万元(100+17)。销售时,按照取得价款93.6万元,计算增值税为1,8万元{(93.6/(1+4%)]×4%×50%)},最终营业外支出为15.2万元(117-10-93.6+1.8)。
另外,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税务处理,与第二种情况一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税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一样,不再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