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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2]
作者: 陈春梅 黄雪艳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21 点击数:575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新增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本文指新增值税法下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税务处理主要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 ...

  [例2]某企业2009~1月2日接受捐赠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若2月1日,企业将此项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假设此时,固定资产净值为992万元。甲企业1月2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00

  甲企业2月1日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9920000×17%)1686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86400

  (三)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包括直接以固定资产投资、接受实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资产和接收以物易物换入固定资产等三类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一样。只是贷记“实收资本”、“应收股利”、“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四)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固定资产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不需转出。直接按自制货物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存货”或“生产成本”。若纳税人自制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自用,则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3]某汽车厂的管理部门领用自产小汽车一部。生产成本为10万元。市场售价不含税为20万元。小汽车消费税率为5%。汽车厂就这笔业务作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127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0(200000×5%)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0(100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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