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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可弥补亏损所得税费用核算[3]
作者: 纪春梅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18 点击数:738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中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注:此处 ...

  此处适用税率下降,应在税率下降后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若适用税率上升,则需补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抵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企业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00万元×25%)  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250000

  2009年该企业无应纳税所得额和暂时性差异,并预计未来三年期间内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有相关证明)。当年适用税率为25%.2009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750000

  2010年经过多方努力,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并预计未来期间将会继续盈利,当年适用税率为25%,当期无暂时性差异。2010年12月31日,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1750000

    贷: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0000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80万元×25%)  2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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