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规范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应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计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二)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三)差异比较主要表现为:一是摊销范围。会计规范要求只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税法则将符合摊销条件的无形资产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除外购商誉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予扣除外,其他资产都须摊销。二是摊销方法。会计规范规定,企业可选择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但应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税务规定,无形资产只能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按照其他方法计算的摊销费用,要进行纳税调整。三是在摊销年限上,会计规范未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最低摊销年限。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四是在无形资产摊销的复核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应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且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准则规定处理。在税务处理上,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五是在摊销金额上,会计上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入账价值摊销,税法按计税基础摊销。但应注意会计与税法的两点差异,对研究开发费用与商誉的处理不同。会计上对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不予摊销,但可测试其减值。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予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一)会计规范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要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无形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差异比较会计规范容许企业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不容许。这样,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价值计算无形资产的每期摊销额,如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恢复,则企业又应重新计算无形资产每期摊销额;而税法因为不容许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处理时,对特定无形资产计算每期待摊销额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