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分别从会计角度和税法角度对无形资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笔者发现,两者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及减值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差异。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
(一)会计规范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且会计上不再将商誉作为无形资产。
(二)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三)差异比较会计规范与税法规定在无形资产确认上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商誉。由于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所以在会计上不作无形资产处理;而在税法上,将商誉归属于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二是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处理上把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三是计算机软件。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是根据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税务处理上,主要是根据计算机软件是否单独计价来确定是否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企业购买计算机应用软件,凡同计算机硬件一起购入的,计人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外购无形资产应以成本计量,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发生的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会计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支出有严格划分;而税法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但未明确界定出资本化的条件。
(三)投资者投入、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回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可采用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个计价基础。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应以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由此可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会计规定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两种计价基础,而税法只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