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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账项会计处理方法新探
作者: 黄颖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15 点击数:408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与企业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即企业在期末收到银行对账单时,仅仅是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核对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以检查银行存款记录的正确性,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上均不作反映,只有等未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与企业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即企业在期末收到银行对账单时,仅仅是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核对银行存款的实际余额以检查银行存款记录的正确性,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上均不作反映,只有等未达账项的有关结算凭证到达企业,才能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因此,对于“企业已入账,银行未入账”的经济业务,企业已根据相关凭证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在期末编制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如实反映;而“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经济业务,因企业未收到相关凭证,未能作出相关账务处理,故不能反映在当期会计报表资料中。

  目前,会计实务中对未达账项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期末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先将未入账的未达账项登记入账,下一期初再用红字冲回,待收到有关凭证后再作正常整理;二是期末不做账务处理,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其中重大的未达账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以便于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上述方法虽然简化会计核算工作,避免重复记账,但往往使企业账务处理滞后,账务风险加大。因此,期末“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必然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首先,上述方法违背客观性原则,未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账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目前企业会计实务对未达账项的处理并不与银行完全同步,这将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其次,导致现金流量不实,影响投资者有效决策。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现金流量信息,不受折旧方法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具有比利润指标更强的优势,可以保证价值的客观性。然而由于未达账项不能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账务处理,导致期末财务报告中不能反映该内容,必然影响到企业现金流量的真实性。不论少报流入量还是流出量,都会使现金流量不真实,最终影响投资者的有效决策。再次,上述方法一定程度减少企业当期应缴所得税。从“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款项这一情况分析,若企业有一笔数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在其已收存银行,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单的情况下,企业将会对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而坏账准备的提取将直接增加当期管理费用,从而减少当期利润,最终使企业当期上缴的所得税减少。最后,不利于未达账项的会计管理。企业关注未达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使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也不能排除存在差错或舞弊的可能性。实务中,利用结算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异,虚构银行对账单、虚增未达账项,从而挪用资金等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仅仅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管理远远不够,其只是审查未达账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开始。

  笔者认为,合理进行未达账项的账务处理,需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一方面,加强银企合作,严格实行银企对账制。银行及时安排银企对账工作,使银行的业务准确及时入账,从而减少结算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企业更应及时主动进行结算和银企对账,以防错、纠错及防范账务风险。另一方面,完善账务处理技术。目前,未达账项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经济业务,因企业未收到相关合法的原始凭证,未能据以登记入账,故未能反映在当期会计报表资料中。鉴于国际对此的通行做法为当期编制调整分录登记入账,考虑我国会计制度要求需根据真实、合法、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可开设一过渡性科目“待处理账项”对此类未达账项进行处理。该账户隶属于资产类,借方登记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及转回的前期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贷方登记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及转回的前期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待处理账项”还可根据开户银行开设明细账,并设立备查簿,以实现对未达账项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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