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作为中小企业获取短期流动资金的有效融资工具,被纳入信贷规模统计口径,本身并没有不妥之处。但票据在被转贴的过程中拥有了更多资金业务的特性,使得票据资产的属性同于期限在一年之内的各类债券或融资券等短期投资类资产,与贷款资产存在本质的区别。有专家建议,因将票据资产归入“有价证券及投资”而非“各项贷款”的统计科目,更能体现金融统计的流动性和相关性原则。
票据资产的大起大落,以及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的存在,不一定会给商业银行带来额外的风险,但是会影响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判断。对此,赵慈拉认为除了要对票据资产的统计归属做出修改之外,还应进行票据利率体系改革。
近两年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牵头推动票据市场建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已于2009年10月28日正式投入运行。票据贴现利率改革自2007年开始推进,其市场化定价也在逐步推进之中。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凌涛在2月初的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推进小组会议上也表示,今年上海市和“一行三会”将共同推动信贷转让市场建设,加快票据市场发展。
“监管的变化总是能促成更多的创新,对非风险项的监管很多时候是‘堵不如疏’”,一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行部负责人认为,信贷转让市场的职能除了让信贷转让的需求能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还要让更多的机构能够进场投资,避免让商业银行承担过多的隐性职能。
■票据调查
小贴士:
双买断:交易双方同时签署两项独立的买断式合同,一项为即期合约,转出方将信贷资产或票据售与转入方,另一项为远期合约,转入方在约定时日将原信贷资产或票据按约定价格返售予转出方。在双买断信贷资产或票据转让交易中,转出方依照2001年会计准则中的买断式交易处理,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外;而转入方则依照2006年会计准则中的买断式回购交易处理,对转入日后返售的资产同样不计入表内信贷资产,双方都另以资金交易体现在表内,由此信贷资产在转让中“消失”。
银监发[2009]111号文《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银监发[2009]113号文《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回购式转让)、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即双买断式转让)等方式规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