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变化思考[3]
作者: 付冬梅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01 点击数:584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较旧准则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计量模式和收益确认方面发生较大变化,对债务重组进行了重新定义,同时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修订。   一、旧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弊端   (一)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属性一是给债权人操纵利润提供机 ...

  三、新准则会计处理问题及改进思路

  (一)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而言是确认收益,能增加债务人当年的利润。对于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而言,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削弱会计信息质量。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使其子公司扭亏为盈或融资配股的需要,通过债务重组为控股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通过债务豁免产生巨额利润,从而操纵上市公司利润。为此,建议根据债务重组收益金额不同,直接或分期计入企业损益。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分期计入企业损益。

  (二)公允价值的实际操作困难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为此,建议对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如果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也不存在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时,应考虑按双方的协商价并结合资产评估的数据入账。在实施过程中,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作好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认工作,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与此同时,会计界也应尽快制定和公布具体的确认准则,增强公允价值计量的实务操作性。

  (三)债务重组披露的完善债务重组收益与损失均不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所以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这种非生产经营所得与损失不会引起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动,建议应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内加一栏“债务重组损益”,以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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