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变化思考[2]
作者: 付冬梅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3-01 点击数:584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较旧准则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计量模式和收益确认方面发生较大变化,对债务重组进行了重新定义,同时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修订。   一、旧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弊端   (一)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属性一是给债权人操纵利润提供机 ...

  (二)重组收益确认问题新准则规定将债务重组的收益和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对债务重组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为债务重组意味着债权人的让步,债权人出现重组损失是必然的,损失的确认使债权人的权益合理化。同时在税收方面,债务人的重组收益应缴所得税,债权人的损失可以少缴所得税。

  承例1,对于甲公司,旧准则下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196000=新准则下的营业外收入116000+(主营业务收入200000-主营业务成本120000),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存货抵偿债务视同销售处理,其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计人营业外收入属债务重组收益,另一部分构成营业利润,这两部分收益计入利润表是合理的,甲公司增加收益同时会增加所得税6468元(196000×33%)。对于乙公司,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66000元,可以抵减部分所得税21780元(66000x33%),相对旧准则中“债权人不能确认损失,而只能把损失计入到债务重组资产”的规定是一大改进,使债权人的利益合理化。

  (三)完善“或有应付金额”的会计处理按新准则规定,在以修改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债务人而言,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权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债权人不应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另外,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例2]2004年1月1日,甲公司从银行取得年利率10%,3年期贷款100万元,现因甲公司财务困难,于2006年12月31口进行债务重组,经协商,银行同意将到期日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年利率降至7%,免除积欠利息30万元,本金减至80万元,利息按年支付,但附有一个条件:债务重组后,若甲公司2008年有盈利,则年利率回复至10%,若无盈利,仍维持7%的年利率。(假设2008年无盈利)。

  (1)或有应付金额不确认预计负债,会计处理见表2。对于甲公司,重组后长期借款的入账价值为80万元,并确认营业外收入50万元,对于银行,重组后贷款的入账价值为80万元,并确认营业外支出50万元。(2)或有应付金额确认预计负债,如前例,似设2008年甲公司盈利的概率为55%,会计处理见表3。本例涉及或有负债,应确认预计负债2.4万元(80x3%),由于甲公司2008年无盈利,故应将预计负债转入营业外收入。对于银行账务处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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