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原材料 5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000
下月初用红字冲回上述分录:
借:原材料 5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000
收到有关发票等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按正常程序记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元。
借:材料采购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银行存款 7020
(3)5日购进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计划成本为9000元。
借:材料采购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月末,汇总本月已付款或已开汇票的入库材料计划成本为16000元(7000+9000),材料成本差异额为2000元(18000-16000)(超支额)。
借:原材料 16000
贷:材料采购 16000
借:材料成本差异 2000
贷:材料采购 2000
该处理方法对经济业务不多、发生原材料已到但结算凭证未到情况较少的企业较为简单,符合重要性原则。但对大规模制造性企业,由于经济业务繁多,经常会发生原材料已到但结算凭证未到的情况,如果当月不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就可能高估或低估当月生产成本,甚至造成企业决策失误。当上述原材料于某月集中收到结算凭证时,又会对该月材料成本差异造成显著影响,导致计算该月生产成本时发生差异,显然有悖于企业要求精确核算成本的要求。
基于上述缺陷,笔者认为应设置专门账户或二级科目对原材料已入库而结算凭证未到的业务进行核算,且在入库时对该原材料实施集中管理。如果企业未实施计划成本法,可按暂估价值入账。待收到结算凭证当月做相同分录并用红字冲销,再按正常程序进行处理,保证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如果企业实行计划成本法,收到原材料当月应按购入原材料合同价格入账,借记“材料采购”,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待月末按计划成本法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时,将该原材料一并按计划成本结转,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贷记“材料采购”,而在收到结算凭证当月,做相同分录用红字冲销,再按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若该原材料已计算过材料成本差异,当月不再重复计算,避免当月生产成本的误记,利于企业进行成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