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将存货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在存货的确认和计量时,存在材料已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的情况。其处理方法为于当月月末,按材料暂估价值,借记“原材料”,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账凭证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
[例1]某企业购入材料一批价款20000元,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假定税率为17%。月末按照暂估价入账,假设暂估价为18000元。有关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8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8000
下月初用红字将上述分录原账冲回
借:原材料 18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8000
收到有关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时
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本月购入的原材料已经入库但结算凭证未到,而且下月该材料的购货凭证由于某种原因仍未到。根据该处理原则,不论下月结算凭证是否到达均应在下月初用红字冲销。这样就会使企业已经拥有一批原材料,但会计账面上没有相应反映。也可能是这部分原材料已经投入生产计入生产成本而结算凭证仍未到。这样既给会计人员进行当月成本核算造成阻碍也会导致账实不符,违反了会计基本准则。如果企业按计划成本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则该业务的处理方法为:按该材料计划成本入账,并在计算材料成本差异时,对暂估入账部分不并入计算材料成本差异。
[例2]某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份该企业发生的材料采购业务如下:
(1)2日购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款为8000元,增值税额1360元,结算凭证已到,货款通过银行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该批材料计划成本为7000元。
借:材料采购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银行存款 9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