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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范畴的界定 知识可区分为经验知识(或后验知识)和非经验知识(或先验知识)两大类。后验知识的证实依赖于感觉经验,而先验知识的证明则依赖于康德所谓的“纯粹理性”。在莱布尼茨和休谟的哲学中已有后验知识和先验知识的分类,但关于这两类知识的现代分类则主要源于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在什么样的感觉经验条件下,才能形成经验知识所必需的证实是知识理论研究中一个最为困难的问题。同样,关于先验知识形成的具体条件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理论问题,关于物理客体的知识是属于经验知识范畴,而关于逻辑、数学等学科的知识则不是经验知识。对于后者的证明断然不能来于经验和依靠经验。本文讨论的重点是经验知识的定义及其证实,首先要讨论的是经验知识究竟是如何构成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柏拉图在其《泰阿泰德篇》中给予了经典性的回答,所谓的知识必须要能够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信念的条件、真的条件和证实的条件,即知识是经过证实了的真的信念,可见,知识和信念有密切的联系。知识一定是信念,信念却不一定是知识。信念是构成知识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信念是形成知识的第一个条件或构成知识的主体因素,信念是身体上或心理上有机体的一种状态,信念是先于理智并且可以表现在动物行为上的东西。知识具有多种特征和性质,既有主观性,又有可观性,还有共享性;既来源于直接、间接的实践活动和经验,也来源于直接、间接的理论,以及研究开发活动。将知识的定义扩展到经济领域,称为经济知识。经济知识是由生产性知识构成的,具体分为技术性知识和制度性知识。组织记忆的外在表现是企业的“惯例”,包括行动的指南、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明晰的惯例以及企业组织心智模式等默会性的惯例。企业的知识就是企业成员共享的知识。
经济知识的基础范畴是知识产权。多米尼克·弗莱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某种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该产品加以有效利用,并独占其收益的权利。他将知识产权分为工业产权与文学和艺术产权,其各自的主要产权代表为专利权和著作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由于被信息技术以及文化和多媒体产业的采用,而进入了企业领域,与专利权相融合。但是,当今的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挑战,知识的形成和传播成本大大下降,如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送更为简捷,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使用更是加大了可能。多米尼克·弗莱是从知识的传播和保护角度来看待企业的知识产权,而且将涉及到技术的专利权与著作权一起列入知识的内容中。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除此之外,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也属于知识产权,但弗莱将商业秘密排除在知识产权之外。
(二)知识范畴在公司财务学中的理论内涵 财务理论认为,经济领域中的知识是具有知识产权的知识。具有产权的知识能够自由地进出市场和企业。知识作为生产要素经过交易过程进入企业,形成知识资本,生产出产品和服务,再进入市场出售,给企业价值增值或创造新的企业价值。组织的价值最大化是财务管理的目标,价值创造是知识经济时代财务学的研究对象,知识在财务学中的作用通过其对价值的创造而体现出来。与传统资本不同,随着技术资本、信息资本和知识资本等新要素资本的增值和投入,企业股东的数量会扩大,股权将可能由财务资本一元化转向财务资本与技术资本、或者财务资本与知识资本的二元化,企业所有权可能更趋分散化。于是,“股东”的概念也更趋模糊化和复杂化。企业所有者地位的变迁和数量的变化,必然要求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由一元化转向多元化。在知识经济社会里,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企业是各种要素的所有者达成的一种契约,企业的利益是所有签约各方的共同利益。因此财务管理要考虑所有有关利益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实现企业及企业与外部各方的良性发展,最终实现企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公司财务理论和实践的这一发展趋势,与知识社会多样性、和谐性和共享性是吻合一致的。
三、新生产要素知识、信息和技术的相互关系及转换
(一)知识、信息和技术的相互关系 技术、信息和知识之间不仅有区别,而且也密切相关。如同人力资源需要投入财务资本并需要物质资本辅助,才能在企业里生产产品和服务一样,技术也需要投入财务资本并需要一定量的物质资本、信息资本或知识资本辅助,才能创造价值。同理,信息和知识也如此。如果一个企业拥有雄厚的技术资本,但其设备极其落后,信息资源的投资几乎趋近于零,那么,该企业不可能生产出高质量、高科技含量的适销对路产品。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知识之间具有相互作用、相互补充性。但在现实工作和理论研究中,仍有不少人将技术、信息和知识混为一谈,某一个具体的信息可能是一种知识,但其他知识却不一定是信息。经济领域里的信息和知识都有成本,都可以购买和出售,但购买一个信息和购买一种知识,如同购买一台机器和购买一部分股票一样,它们完全是不同的交易事项。
知识是企业生产和交易所必须从市场上获取的科学文化知识,含购买知识产权、引进管理经验、聘请经济咨询和购买经济决策等专有资产。对于其分类,可以将企业知识分为技术性知识和制度性知识的观点。技术性知识是对技术、技巧和技艺的科学描述和文化总结,制度性知识则侧重企业的组织、文化以及员工之间的配合等软因素。知识是被企业所拥有的,由于技术性知识的可模仿和复制,因此技术性知识应是知识产权等被赋予并确认归属企业或个人的权利。制度性知识往往是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培养和形成的,一般无法被拷贝。因此,企业知识的专属性成为重要的特征。人们有时对于技术和知识含义的混淆就在于技术性知识到底是知识还是技术上。技术是一种技能、技巧和技艺,也是一种手段和工具,主要用于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生产活动的关系,其形态载体主要是人工制品。而一个技术专家的技术性知识,则是其所拥有的具有其知识产权的一种信念,属于知识,而不能认为,作为人力资源的技术专家拥有某种知识,那么“技术”就包括了某种知识,毕竟作为技术专家的人与技术是不同性质的生产要素。
(二)新的不同生产要素间相互转换 如同财务资本在经济过程中经过交易活动可以转化为机器设备一样,新的不同生产要素经过企业内部经营效率的转换也可以相互转换。例如,信息是有时效性的,过期的信息不再具有价值,已经被用于创造了企业价值增值的信息要么不具有价值,要么由于被赋予权利而被企业拥有,可以在未来持续带来价值增值,此时,信息转化为知识。又如,某氧化铝产品企业可以利用某特定季度该产品的价格变化信息,确定产销量,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润,但该时期的价格信息对下季度来说则不再具有指导性;企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行业技术发展情况的信息,自主研发出某项技术,并申请了专利,则信息成为了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