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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作者: 张芳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388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 ...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税法第14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新税法第26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手续费。会计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计入投资的计税基础。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的现金股利,税法上满足条件是免税的。对于收到的股票股利,会计上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要求视同分配处理,“先分配再投资”,确认为红利所得,同时追加投资的计税基础。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上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税法转让所得按计税基础扣除。

  [例]2008年1月1日,大润公司购入债券一批,面值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3%,共支付价款103万元(含已到付息期的利息3万元),另用银行存款支付相关交易费用2万元。大润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购买该批债券的主要目的是调度资金,随时准备变现。

  由于大润公司随时准备将该批债券予以变现,因此,该批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大润公司应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本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金额单位:万元)。

  (1)2008年1月1日,初始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

    应收利息 3

    投资收益 2

    贷:银行存款 105

Total: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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