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商品的增加价值部分课征的税,增值部分按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而言也就是(c+v+m)中的(v+m )部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纳税人税负相对公平,促进了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社会化大生产。
一、增值税的产生
基于价值的增值额而征税的税制设想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当时德国的卡尔·弗·冯西门子曾建议实行这样一种税,以代替多阶段征税的营业税,西门子称他的建议是要推荐一个“精巧的销售税”;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S·亚当斯则将他的建议看成是经过改造的“企业所得税”,这是增值税思想的萌芽。20世纪50年代,随着工业生产的日益社会化,生产流通环节增多,营业税使位于生产链条后端的生产经营者累积承担的税负加重。营业税的弊端日益暴露,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洪流中的一块巨礁,极大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1948年法国政府允许制造商品扣除中间投入物后再对产成品价值征税,1954年,法国政府进一步把扣除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将生产税改称为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的正式诞生,宣告了营业税的寿终正寝。在实施抵扣原则的实践中,人们看到,按销售额全值计算的应纳税额,抵扣从事生产而购进或接受的各种商品和劳务所含的税款,实际征收额正好相当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新增加的价值所征的税额,因而称之为“增值税”。不久,法国增值税从工业扩展到农业、商业、交通、服务等行业,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一套最系统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在法国的率先使用取得了良好效果,表现出了税基宽广、税率简化税负相对公平等诸多优点,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商品生产与流通、增强商品国际竟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增值税自1954年产生以来迅猛发展,在世界上得到广泛推广,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体税种。本章旨在通过对世界各国增值税的比较研究,对我国增值税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思路。
二、增值税在国外的应用
(一)增值税在欧洲国家的应用
在欧洲,法国和芬兰首先对增值税形式的流转税进行了有益的尝试。1967年 4月,共同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行增值税的第一号和第二号令,决定所有成员国必须在1972年1月1日前采用增值税。随着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行,其他采用多环节重复征税类型税制的国家在与其进行的贸易竞争中就处于明显的劣势,这就促使其他国家特别是当时的非共同体成员国的欧洲国家纷纷实行增值税制度,以改善自身的竞争条件。于是西欧的瑞典、挪威,东欧的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等国也作出了全面推行增值税的决定。
欧盟的增值税是一个比较完善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征收面宽广。涉及到商品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领域;二是允许纳税人进行最广泛的扣除。纳税人可以从应纳税款中抵扣掉当期购买的机器、设备、原料、辅助材料等投资性物品已纳的增值税款;三是对出口商品统一实行零税率,对进口商品按国内商品税率统一征税。这样做既加强了出口商品或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体现了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同等纳税的原则,使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上与进口商品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四是实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办法。生产经营者的税收负担不因其经营规模、经营结构、经营方式的不同而轻重不一,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负担率都一样。因此,对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增值税都不产生影响。这一“中性”原则促进纳税人始终将注意力放在降低成本消耗、增收节支上,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法国在1968年以前实施的是增值税形式的流转税,1968年11月1日经过税制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欧共体各国都经过6年至10年的过渡期,完全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实际上在过渡期内欧共体各国实行的是“半生产型”,增值税经过漫长的过渡期才实行宽领域消费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