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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税务筹划研究[3]
作者: 屈中标 会计之友 发布时间:2010-01-20 点击数:763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具有税负转嫁特性,当市场上供应弹性无限大而需求弹性无限小时,增值税税负全部由消费者承担;当需求弹性无限大而供给完全无弹性时,增值税税负则全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 ...

  (一)代销与委托代销的税务筹划

  代销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中比较典型的特殊销售行为,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和视同买断方式,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视同买断方式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因此,明确了企业的代销方式,有助于合理选择对企业有利的代销方式,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例如,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A企业欲同B企业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代销协议方案有两个:一是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B企业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企业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企业每代销一件A企业的产品,收取0.02万元手续费,支付给A企业0.08万元;二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B企业每售出一件产品,A企业按0.08万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企业在市场上仍要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A企业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之间的差额,即每件0.02万元归B企业所有。假定到年末,A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B企业售出该产品1000件。A、B企业应当采取哪一种方案较为适合?

  方案1: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1×17%-12=5(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1×17%-1 000×0.1×17%=0。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1 000×0.02×5%=1(万元)。 A企业与B企业应纳税流转税额合计为6万元(5+1)。

  方案2: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08×17%-12=1.6(万元)。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 000×0.1×17%-1 000×0.08×17%=3.4(万元)。A企业与B企业的应纳流转税额合计5万元(1.6+3.4)。

  方案2与方案1相比: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减少3.4万元(5-1.6),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增加2.4万元(3.4-1),A企业与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减少1万元。因此,作为A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作为B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1;作为A、B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

  在实际运用时,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首先,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其次,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万元,但A企业节约3.4万元,B企业要多缴2.4万元。所以A企业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企业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A企业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企业多缴的2.4万元,剩余的1万元也要让利给B企业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二)行政区划变更的税务筹划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移送环节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一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以县(市)区划为界限的,因此,统一核算的机构间的货物调拨就有税务筹划的可能。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发展,地区的行政级别往往被提升,比较普遍的是县改市、县改区、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等。有时,相邻两个地区会发生行政区划的合并或分立,从而导致行政区划的变更。行政区划的变动便为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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