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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下福利费核算解析[3]
作者: 和权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1-11 点击数:570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福利费会计核算范围与方式的变化   2007年以来,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 ...

  三、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职工福利费在税务上要求实际发生,并且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发生当期和以后期间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只做纳税调整,不做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要需特别注意两点:

  (一)会计和税务上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同 会计上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税务上只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工资薪金应分为雇员和非雇员来核算,以便于税务和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总额差异、福利费总额差异的确定。

  (二)非货币性福利容易被忽视 在税务上确定福利费总额时,一定要包括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两部分,因为在会计处理上,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是分开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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