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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4]
作者: 秦文娇   首席财务官 发布时间:2010-01-08 点击数:1267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 “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 ...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

  【案例3】

  会计与税法一致的差错处理

  1。某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2009年2月14日内审部门对2008年报表进行审计时发现,2008年4月接受甲公司捐赠设备一台,该设备原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该企业按500万元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解析:

  会计规定:企业应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增加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对于企业接受的各种形式捐赠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即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都以公允价值作为当期损益和税收收入,假设本例在2008年已经按公允价值交纳了所得税,则不涉及到所得税费用的缴纳,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

  2。甲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发现,2008年漏记了一项租金收入30万元,将其挂在了“预收账款”科目,所得税申报中也没有包括这笔收入。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4月10日对外公布报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解析:

  甲公司在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2008年度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甲公司申报2008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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