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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2]
作者: 秦文娇   首席财务官 发布时间:2010-01-08 点击数:1267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 “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 ...

  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差错涉及所得税费用追溯重述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个分水岭,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追溯重述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而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涉及的所得税影响只能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科目,无论是否为暂时性差异。

  【案例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差错处理

  1。甲公司2009年日后期间发现2008年度报表如下会计差错事项,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4月10日对外公布报表,企业所得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1)假设甲公司于2月20日发现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一笔应收账款没有计提减值,该项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万,甲公司按5%计提坏账准备

  (2)假设甲公司于3月20日发现以上事项。

  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新税法也取消了原税法应收账款余额0.5%的坏账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2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前,所以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50万(1000×5%)

    贷:坏账准备  50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万(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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