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担保融资机构要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己任,改进金融服务,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地方政府部门应减少对担保经营干预,建立财政性融资平台,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的财政性融资功能分离出来,有效解决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服务功能,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真正起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担保经营风险防范机制
从准入角度把好担保经营风险控制和防范关口,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担保过程中严格执行担保程序和操作规程,业务人员实行审、保分离及AB角制度,办理担保业务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并做好保前调查和保后监控工作,严格按市场化运作,强化管理,有效规避经营风险。
四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建立多渠道风险补偿机制
地方政府应配合中央有关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扶持基金,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在寻求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担保机构应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多渠道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担保业务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金,提高担保经营风险准备。
五是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拉动担保业快速发展
担保机构要从业务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引进各类高素质专业人才,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以高素质人才拉动担保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现有的从业人员实施从业培训,使其具备一定的金融、财务、法律方面知识和专业技能,适应担保业发展的需要。
六是健全担保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尽早出台一些既适用于国有担保机构,又适用于民营担保机构的担保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担保行业操作、管理和经营行为,使民营担保机构在法律、职能等方面与国有担保机构处于对等地位,保障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正确引导民营担保机构改进和完善管理,发挥民营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提供融资服务的作用。
七是努力改善担保行业外部环境
为促进担保业的发展,努力改善担保行业外部环境,一是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担保业,建立政府与银行的协调机制,政府应协调民营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寻求金融机构对民营担保机构的支持,适当降低民营担保公司从业准入门槛;二是加强银保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以求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利用信息技术成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平台,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四是财政、审计部门应配合银监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有效防止担保机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