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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5]
作者: 李志伟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23 点击数:1442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纳税分析   通常情况下,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在企业采用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情况下,两者会出现差异,因为此时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应付价款的现值,即公允价值,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 ...

  按照第四种观点,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符合“三新”条件时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所以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则本例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50万元(500×150%)。该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同上。但由于期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62.5万元[(500×150%-500)×25%]。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000

  所得税费用  6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125000

  上述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5年内转回。

  对于上述四种认识,笔者倾向于第四种认识。第一种认识混淆了税法上资产计税基础和会计上资产计税基础的概念。第二种观点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精神。第三种观点在无形资产取得时处理符合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要求,但是期末处理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精神,《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没有排除期末不确认这种暂时性差异的情况。同时从上例可以看出,按照第四种观点,该企业2008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650万元,低于其他三种观点确认的所得税费用712.5万元,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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