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25000
所得税费用 6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7125000
上述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以后5年内转回。
对于上述四种认识,笔者倾向于第四种认识。第一种认识混淆了税法上资产计税基础和会计上资产计税基础的概念。第二种观点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精神。第三种观点在无形资产取得时处理符合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要求,但是期末处理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精神,《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并没有排除期末不确认这种暂时性差异的情况。同时从上例可以看出,按照第四种观点,该企业2008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650万元,低于其他三种观点确认的所得税费用712.5万元,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