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影响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的三个方面分析来看,防范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要从遏制行为人的造假欲望、完善会计制度和营造良好的会计信息环境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一)以人为本,遏制行为人造假欲望
一是从基础人手,明晰会计信息产权。会计信息产权是“利益相关者所共同接受的由会计信息的存在引起的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行为准则”。这里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要明晰会计信息产权,首先要规范各利益相关者在会计信息的生产、提供和使用过程中,谁应享有什么权利、应履行什么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其次要广泛宣传,让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清楚地知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要实行取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当享有权利的一方权利受到伤害时,承担义务的一方要提供自己没有违规的证据,证明不了自己无辜就是有罪,而不是我国现行的“谁主张权利、谁举证”的做法,以此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最大限度地遏制拥有会计信息优势一方的造假欲望。二是从程序着眼,扩大规则参与主体。要改变我国现行会计规则的制定程序,进一步扩大会计规则的参与主体,政府部门起草制定后,不仅要听专家的意见,更要多方听取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尽可能在会计规则的制定上考虑和平衡各相关集团的利益,从会计规则制定上减少利益集团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欲望。三是从问责落脚,切断利益链条。从落实问责制的角度出发,在每个单位中都实施会计信息全员问责制,只要会计信息出现风险,就要对相关单位的每一位员工都进行问责,根据问责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同时,建立相关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会计信息为中心,让相关单位的每个员工都成为防范会计信息失真风险的点,形成自我监督机制,从而切断其利益链条,尽可能消除造假者的造假欲望。
(二)完善制度,筑牢制度篱笆
包括会计制度改革、会计管理体制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及会计信息传播机制完善等。
首先,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法规的建立要尽量权衡好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对于各种处理方法的具体适用条件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减少会计处理方法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努力消除法规、制度中的“盲点”。同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漏洞或新情况、新问题,要有应急预案,缩短制度的滞后时间,尽可能使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趋于完善。
其次,改革和完善会计管理体制。目前,我国《会计法》虽然明确了企业领导者是会计第一责任人,但要从根本上制止企业领导者干扰会计工作,授意、指使会计人员捏造会计信息的违法违纪行为,其关键在于落实。在此前提下,改革会计人员管理,建立会计行业管理中心,把会计人员纳入行业管理轨道,让会计人员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约束,并进一步落实会计委派制,实现会计集中核算和委派核算,使会计人员与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分离,让会计人员独立出来,真正发挥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作用。
第三,建立健全内控机制框架。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对本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会计监督内容进行再监督。在此基础上,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机构,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和独立性,根据竞争原则,由市场而不是由行政决定管理层,加强管理者和员工激励,以明晰权责。此外,要着力健全内控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一套以基本规范为统领,以评价指引、应用指引和内部控制鉴证指引等配套办法为补充的内控标准体系,并不断完善以法制为推动、以企业实施为主体、以政府监管和社会评价为保障的内控实施体系,从而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企业内控机制的基本框架。
第四,完善会计信息的传播机制。要尽量减少会计信息的传播层次,减少中间环节,并进一步推广会计信息化,减少手工操作,避免恶意者在传播途中对会计数据的任意歪曲。同时,要增强保密意识,对所有载荷会计信息的会计数据实施加密,不断健全和完善会计信息的传播机制。
(三)净化环境,营造诚信氛围
主要从提高法律约束力、提高审计质量、提高执法能力及违规成本等方面着手。
其一,健全会计市场机制,提高法律约束力。首先要完善民事责任追偿程序,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主体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要整合资源,建立一个资源共享的会计人员征信系统,将违规劣迹记入系统,形成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监管层依法公开诚信记录,让其在社会上无法立足;最后要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加强执法力度,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者得到法律的制裁,让造假者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驾护航。
其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提高审计质量。一方面要加强注册会计师本身的社会监督,不仅要加强财政、审计、税收等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也要建立举报制度,使注册会计师的造假行为暴露无遗;另一方面要转变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方式,从目前主要是资格认定到执业质量的监督,通过严格的监督使注册会计师从争夺业务的竞争转变为提高执业质量上来,并积极探索注册会计师的后继教育方案,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使其真正发挥社会审计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
其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会计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打击力度,但能否严格执法成为重中之重,若执法不严,法只能成为摆设,所以财政、税务、审计等国家监督执法部门,要注重自身建设,精通法律、提高业务水平和检查能力,明确执法纪律,加强廉洁自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以实际行动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其四,加大造假打击力度,提高违规成本。执法部门不应满足于小范围的抽查,而应扩大查处范围,加以全面的有重点的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该进行罚款的,严格按照《会计法》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及发表公告等形式,公开曝光其违规事实和处罚情况。通过上述措施,让所有的人都认识到,造假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让造假者望而却步。
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切实有效治理我国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重点从“人”、“制度”和“环境”三个方面人手,通过层层设障,环环把关,织密和缝细会计信息这张网,就一定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而不断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会计秩序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