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信息生产、执行角度出发,可将会计信息失真系统地分类为规则性失真、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这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判定提供了有效途径。由此分析,会计信息失真既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客观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其责任人实际上并无该行为的主观愿望,一般得不到经济利益。而主观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因其本身不会创造财富,而是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使社会财富按有利于行为人的方式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再分配。这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称为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既有“人”的欲望因素,也有会计制度本身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会计行业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范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就要从遏制行为人的造假欲望、完善会计制度和营造良好的会计信息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一、我国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2007年11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三号,检查发现,一是部分企业存在严重的会计违规行为;二是少数上市公司利用少计成本费用、关联方交易等手段粉饰业绩;三是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税款缴纳等方面存在较多违规问题。可见。虽经多年治理,目前我国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其原因既有“人”的欲望因素,也有会计制度本身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人”的欲望因素是根源
由于利益的关系,行为人往往有造假的冲动或欲望。这里的“人”包括一切与会计信息质量有关的各利益相关者。从会计信息的对称性看,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于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分布是不对称的,由于提供不同的会计信息直接影响着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往往故意违背会计规则,编制与实际不符的会计信息,以最终自身目的。从我国会计规则的制定上看,我国会计规则制定一般由国家政府部门起草,然后向专家征求意见,最后要求全国执行,政府权威在会计规则制定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而各种利益集团在此过程中所起作用甚少,政府的权威代替了各方利益集团的博弈。这样,不利一方的利益集团为自身利益就会采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方法去保证自身的利益。从实际利益上看,由于造假背后隐藏的是巨额利益,为实现各自的巨大利益,部分利益相关者不惜出卖“职业道德”铤而走险。
(二)“制度”因素是诱因
正是我国会计制度上的缺陷,为造假者提供了造假的可能。
首先,会计制度具有不完备性。会计制度的不完备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制度的不完全性。会计准则作为一种由政府出面强制制定的合约,不可能包容所有已发生、将发生的会计事项,总会存在空白和模糊地带。二是会计制度的滞后性。会计制度是根据一定时期、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制定的,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现实的经济环境总是不断发展变化,新问题、新现象不断涌现,会计制度的制定、修改和研究总是存在时滞问题。
其次,我国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企业中,会计人员仍作为企业的职员,受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当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作为企业员工的会计人员在企业领导权力的压制下,不得不维护本单位利益,提供虚假信息。同时,会计人员的自律组织尚未形成,没有一套完整的自我规范机制,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第三,会计内控机制不完善。从内部监督看,很多企业缺少必要的内部牵制和复核,没有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企业中“一股独大”现象十分普遍,股东大会、监事会基本上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据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德勤于2008年7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并不乐观,56%的受访公司尚未建立内控机制或者内控机制不完善。
第四,会计信息传播机制不健全。目前,会计信息的传播从制会计凭证到生成会计报表,最后到使用者的手中,需要经过的人员、环节多,手工操作成份多,载荷会计信息的会计数据也常常未经加密,这种不完善的传播机制,为蓄意歪曲会计信息的人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环境”因素是温床
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环境分析,宽松的外部环境为主观性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会计市场机制不健全。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和法治不健全,我国一些会计市场主体既不会因会计造假或“信誉”问题而影响到自己的生存或发展,又不会因弄虚作假、恶意欺诈等而受到无情的市场惩罚或严厉的法律制裁,甚至反而会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其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下。由于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监督力量不大,且对注册会计师实行的是资格认定,而对其执业质量关注相对太少,另外通过一次考试获得的资格,不少注册会计师的水平有待提高。正是上述原因,导致我国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问题突出、审计质量低下。
其三,政府监管能力不足。会计监管体系是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监督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以及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行政机关的国家监督构成的,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三道防线。近几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少数政府监管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直接造成了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监而不督”现象,导致整个社会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职能逐渐弱化。
其四,对会计违法的打击力度偏弱。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对造假者往往是重经济处罚,轻法律处罚,重单位而不重个人处罚,重内部处理而不重外部公开,削弱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