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税务论文
创业板税务秘籍[3]
作者: 李旭红 新理财 发布时间:2009-12-23 点击数:492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创业板企业需要符合税法对企业普遍征收的流转税、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的要求,与此同时,由于创业板企业是我国需要特殊扶持的、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还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特别重视。

  交易主体的差异在营业税上反映出税负也不一样。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及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而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的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创业板上市企业股票的交易需要考虑交易的主体设计。

  风险所在

  一、营运资金紧张导致延期纳税的风险

  某些创业板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存在由于营运资金紧张,导致延期缴纳增值税或所得税等,并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滞纳金的情形。如金亚科技(300028)曾在2007~2009年由于延期缴税需缴纳滞纳金达数百万元,上市后延期纳税的风险依然存在。如果因此被税务机关处于行政处罚,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将来的增发、配股再融资或发行公司债券产生不利影响。

  二、依赖税收优惠政策给经营成果带来一定的风险

  1.多数创业板上市企业由于其产品或技术的创新性,一般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所得税优惠为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做了很大的贡献,然而,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评定一次,将来创业板上市公司一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不再享受低税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该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2.某些电子类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除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外,还享受一些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之前,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软件生产类创业板上市公司企业每年所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对公司的净利润做出了很大贡献[如机器人(300024)、金亚科技(300028)],同时也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由于依赖该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即:随着该政策在2010年到期,国家有可能取消该类优惠政策;也有可能继续实施该类政策,但调整享受该类政策的标准,公司无法满足新的标准;还有可能该优惠政策和享受标准未发生变化,然而公司不能继续被评为软件企业而无法享受该税收优惠。

  诸如此类的对税收优惠的依赖,将给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财务和税务处理不规范带来的税务风险

  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规模大都不是很大,或者在成立时规模较小。小规模企业可能存在着企业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不规范操作、对成本费用的处理不准确等的问题,如存在不合规的发票甚至白条入账的情况,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可能对该企业予以处罚,而该处罚就可能成为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Total:3123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