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长期应收款 35.1
借:待解税费——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8.3026-4.0849)]×5%=2.7891(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7891
贷:财务费用 2.7891
2010年此笔业务会计利润为2.7891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0-60+3),因此2010年此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109万元(10-2.789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35.1万元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1
贷:长期应收款 35.1
借:待解税费——待解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105.3-15.3-30-30)-(83026-4.0849-2.7891)]×5%=1.4286(万元)
或者:8.3026-4.0849-2.7891=1.4286(万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286
贷:财务费用 1.4286
2011年该笔业务会计利润为1.4286万元,而按照税法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30-60+3),因此2010年该笔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714万元(10-1.4286)。
而从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2009~2011年三年期间来看,该笔业务累计实现会计利润为30万元(25.7823+2.7891+1.4286),而三年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10+10+10),由此可见上述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