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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销收入确认及其会计处理
作者: 李杏梅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23 点击数:585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

  一、出口商品外销收入实现确认的规定

  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确认包括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两方面,其确认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的所属期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从而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其中相关制度规定不统一,造成各企业对外销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

  (一)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确认条件中对外销收入确认最有意义的是第一条和第三条。

  (二)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实现条件的规定

  税法对应税商品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解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也即纳税义务行为的时间,具体根据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不同来确认:(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为商品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商品,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视同销售商品行为,为商品移送的当天。

  (三)出口商品应退税收入申报时间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商品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商品,可在商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申报退(免)税。目前,我国对企业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入账时间规定: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时间。

  二、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

  外销收入是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以何种方式成交,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商品退运等密切相关。

  (一)入账时间及依据

  企业出口业务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不同的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确认也不同。

  (1)企业自营出口,水论是海、陆、空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外销收入的实现。外销收入的入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商品,其发生的国外运输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外销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外销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入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商品外销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入入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商品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商品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外销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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