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实施问题思考[2]
作者: 陈艳萍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403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6年12月4日由财政部修订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简称新《通则》),至今已经实施一年多的时间了。新《通则》主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通过对新《通则》近一年 ...

  笔者认为,财务分层管理思想在新《通则》中的具体应用,首先是清楚地界定了政府在企业扮演的双重角色,很好地解决了过去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角色不清或错位等问题。当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财务管理职能时,这时政府扮演的是企业出资人即投资人的角色;除此之外,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管理,更多地体现在履行其社会管理者职能上,如引导和支持企业发展,同时对企业运行承担着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公共道义等,这时政府扮演的是社会管理者的角色。其次是强化了政府主管财政机关、投资者在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责,解决了过去政府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所谓“越位”是指,过去政府混淆其双重身份即国有资本所有者和公共行政机构的社会管理者身份,代替企业制定“大而统”的财务制度、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管得过多、过细、过死,使企业没有太多的自主权来经营自己未来的“越位”行为。所谓“缺位”是指,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管束,而现实是政府对企业的管束还有“缺位之处”,以及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行为。如在近几年纷纷进行的国企改革、资产重组中,曾多次出现的经营者说了算,擅自将企业改掉、卖掉,甚至以一元起拍价转让国企的情况,最终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缺位”所引发的经营者的越权行为所致。

  四、新《通则》在企业中的应用

  经过一年来对新《通则》的广泛培训,可以清楚地看到,目前企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新《通则》在企业如何应用的问题。笔者认为,新《通则》主要是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真正实现了专门针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作为指导企业财务行为的规范,对所有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必须承认,新《通则》只是框架式的,缺乏可操作性,为此,财政部企业司专门编写了《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一书,这对企业在学习应用新《通则》方面有很大的帮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其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对照新《通则》的原则性要求,真正地建立一套适用企业特定经济环境、特定组织架构、特定企业文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使新《通则》像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那样深入到每一个企业内部、每一个管理阶层,只有这样,才能在企业财务管理的实践中真正发挥其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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