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权益法计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比例在20%--50%或具有重大影响力(准则将被投资单位称之为联营企业)或实施共同控制(准则将被投资单位称之为合营企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权益法核算。第一,对于初始取得金额的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两者间的差额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若小于,差额计人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二,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对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消;但不具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第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有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第四,处置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3)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由于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损益核算上存在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不同标准,可能产生由于持股比例或重大影响力判断的改变而发生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方法上相互的转换。第一,我国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在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必须进行前期损益和账面价值的追溯调整,理由是会计政策发生变化。反之,当权益法减资转换为成本法时,却不需要作追溯调整(权益法增资转换为成本法时需要进行追溯调整)。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将引起混乱,对结果难以解释。第二,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其核算结果可能对投资方企业的利润报告造成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制度上留下了盈余管理的空间。